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吴宝森
(2017年2月23日)
前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了全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座谈会,总结交流十八大以来全国价格认定各项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价格认定工作发展的主要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吴宝森同志在会上做了讲话,现刊载如下,供参考。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和全国价格工作会议总体要求,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认定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价格认定工作发展的主要任务。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攻坚克难 开拓进取 十八大以来价格认定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国价格认定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攻坚克难、开拓进取,主动作为、真抓实干,扎实做好涉嫌违纪案件价格认定、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涉及行政事项价格认定、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一)涉嫌违纪和刑事案件的价格认定工作,为各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准确定性量纪、定罪量刑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2012-2016年,全国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累计办理涉纪涉刑价格认定281.33万件、涉及金额3132.46亿元。发挥系统合力,承办了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大案要案相关物品价格认定工作。不少地方价格认定机构克服工作人员少、案件数量多、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等困难,坚守岗位、尽职履责,为维护党纪、公正司法提供必不可少的价格依据,切实保障了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作出了应有贡献。
(二)涉及行政事项的价格认定工作,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支持作用。2012-2016年,累计办理涉行政价格认定230.48万件、涉及金额10702.4亿元,其中:涉税价格认定36.73万件、涉及金额3414.24亿元。涵盖了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征收以及国家赔偿等各类行政事项。通过做好重大工程项目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火灾爆炸及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集资案件、保障房建设项目处理等行政事项的价格认定工作,以及旧机动车和存量房、关联企业交易、矿产资源、海关等涉税事项的价格认定工作,为妥善解决经济利益纠纷,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成为新亮点,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有效促进作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自1990年代末开始以来,由于形式灵活、范围广泛、效果显著而迅速发展,2012-2016年累计调解4.01万件、涉及金额97.55亿元。特别是2015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出台后,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许多地方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署具体工作,陕西、江苏两省率先于2016年底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价格争议调解办法,山东、河北、黑龙江、福建等省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不少地方还通过挂牌设立“调解室”、“调解受理窗口”等方式,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到基层乡镇、街道、社区,有效化解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全事故补偿、物业服务收费、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社会和谐稳定器的功能日益增强。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基础性辅助性工作不断加强,价格认定相关职能与价格管理工作的制度捆绑逐步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机关业务司局与委属单位实行制度捆绑建立紧密业务合作关系的要求,2012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协助价格司重新核定36个部门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清理1980年以来1200余件收费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多次参与全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专项检查、督查、调查工作。同时,组织开展收费重点年审工作,并在收费许可证制度取消后,积极配合研究转变收费监管方式方法,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改进和完善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探索开展收费政策后评估工作。
(五)各方面规章制度日趋完善,价格认定工作基本实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过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不懈努力特别是近三年的扎实工作,初步建成了较为系统的工作规章制度框架,价格认定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在国家层面,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价格认定规定》,第一次对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工作定位、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统一了工作名称,消除了过去因多种名称或叫法造成的思想和工作中的种种混乱;准确界定了工作方式,将价格认定界定为行政确认;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的六项基本职责。各地以明确工作性质、搞好工作定位、定好工作职责、规范工作制度为重点贯彻实施《价格认定规定》,对各地价格认定工作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目前,以《价格认定规定》为统领,已形成包括行为规范、文书格式、档案管理、价格认定依据、涉烟案件物品、林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钟表、手机、机动车、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毁坏财物损失、盗窃案件涉案财物、财物使用年限等14部规范、办法、规则、指导意见在内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体系,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地方层面,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江苏、湖北两省还将价格认定写入省级价格条例,为地方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规依据,陕西、广东、天津等地已经将机构更名为价格认定中心(办公室),山西、山东等地扩充了人员编制。绝大部分地方能够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价格认定规定》等有关国家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一大批具体认定工作细则,如《广东省古树名木价格认定相关系数》、《安徽省价格认定协助书等示范文书格式》、《沈阳市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数额量刑参考标准》等,为保证价格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等工作基础不断夯实,为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升集聚动能。
在业务培训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每年均拟定专项培训计划,通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班、复核人员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级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进行轮训,2012-2016年参加全国性培训的达6000多人次。地方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也组织了各类培训,并通过考试等方式巩固培训效果,提高了价格认定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总结评比方面,开展了3次先进价格认定机构、优秀价格认定人员和法治建设年评比,总结表彰了853个价格认定机构,1148名价格认定人员。在理论研究方面,2013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采取“统一命题、各地参与”的形式,累计部署开展课题研究工作42项。研究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职能定位、机构和人员管理、工作程序方法、档案管理、法律风险、争议调解规范、价格论证与成本监审等宏观问题,也涉及手机、车辆、贵重物品、土地、林木、网络虚拟财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拆迁补偿、海关涉税财物、毁坏财物损失、盗窃案件物品等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目前结题34项,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储备,部分课题研究成果已经直接转化成有关工作规则或工作办法。在法治建设方面,2016年,各地价格认定机构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法治建设年专题活动,以学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价格认定规定》及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案卷评查为主要抓手,切实增强了依法认定、岗位责任和风险防控三个意识,进一步明确了价格认定行为符合客观公正、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结论符合实体公正三个要求。专题活动进展顺利,收到了预期成效。
回顾十八大以来的五年,价格认定各项工作取得了不菲成绩,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正确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全国各级3000多个价格认定机构近2万名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辛勤工作、自觉奉献的结果。成绩来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最近,绍史主任在我们去年的工作总结上作出如下批示:“价格认证中心一年以来克服困难,较高质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受到相关方面的高度评价,应予充分肯定。新的一年,望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加强与相关司局的捆绑对接,以更高水平为委中心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认真总结过去的五年工作实践,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新的成绩,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重要经验和启示: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尤其是发展改革中心工作和价格工作大局,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和城市拆迁、非法集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重大价格认定工作,避免矛盾扩大和群体性事件激化。还通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以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大量经济和社会矛盾,服务民生、服务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二是聚焦主业,优化服务。《价格认定规定》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定性定位,重申价格认定是行政确认性质的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界定了价格认定与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界限。各地价格认定机构能够紧紧围绕“价格公共服务”的中心工作任务,不断攻坚克难,抓好机构定位转型,破除利益藩篱,坚决退出社会价格中介评估领域,将有限的工作人力、物力和精力转移到涉纪、涉刑、涉税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上,为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工作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三是上下联动,合力推进。价格认定工作取得的每一项成绩、实现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上下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的齐心协力。同心同德,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精诚团结,抽派政治素质过硬、法律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支持、配合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和惩治腐败,得到高度认可。齐抓共管,协力开展各项课题研究项目,打牢工作发展的理论根基。正因为全体价格认定人员群策群力,价格认定事业才得以稳步向前。四是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十八大以来,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锐意开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探索价格认定发展的道路上取得了骄人成绩。如广东省东莞市创建点对点数字化智慧管理价格认定工作平台,提供一站式工作服务,实现案件“一小时办结”。江苏省徐州市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设计、运行二手车交易计税软件系统,有效促进了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的创新发展和税收征管体制的健全完善。这些工作方式方法上的革新,充分展现了地方价格认定工作改革“试验田”的先导作用,为相关业务建设提供实践经验。以上四点既是我们从过去工作中得到的经验和启示,也是推动工作继续发展的重要指引。
二、认清形势 统一认识 准确把握新常态下的价格认定主要工作任务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动能转换、结构优化的特征更加明显。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的特点是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经济发展出现了更多积极变化,但仍然面对诸多矛盾叠加、各种风险隐患交织的挑战。对于我们价格认定工作来说,也面临着诸多新形势和不少新挑战。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2020年以前价格改革作出了整体规划和系统部署。下一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向纵深推进价格改革、促进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同时,也要把价格监管和服务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总方向的三个方面要求,即“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对价格认定工作既意味着新的发展机遇,也是新的更大挑战。二是国家将在部分地区试点经验基础上,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同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在推进过程中。各级价格认定机构需要充分利用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的契机,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对工作职能进行精准定位,并创新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国家将持续深入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毋庸置疑,这必将对我们价格认定工作制度的完备性、程序的规范性、结论的公正性提出更高要求。
面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形势,我们还要深刻认识到当前自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部分地方对新常态、新形势认识不充分,自觉适应主动引领新常态、新形势的积极性不高。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个别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价格认定工作难以融入价格监管与调控工作中,对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视不够、工作职能定位不准确,甚至认为价格认定工作可有可无、可重可轻。价格认定工作立法层级较低、“年久失修”,各地有些工作规则、操作办法之间存在规定不尽一致、不相协调的问题,与健全完善的法治工作要求尚有一定差距。机构和队伍发展不平衡,价格认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力度不足,部分价格认定人员对精神懈怠和能力不足的危险认识不到位,勇于担当、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缺失。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刻认识、自觉适应和主动引领新常态,继续解放思想、抓住有利时机,推动价格认定工作取得新发展。绍史主任在今年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切实把准发展改革工作中的着力点,要聚焦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祖才副主任在今年全国价格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做好新常态下的价格工作要更加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价格认定工作要“聚焦一个中心”,“打造四个品牌”、“强化五项支撑”。
一是聚焦价格公共服务这个中心。近几年,价格改革力度很大,放开了一大批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范围基本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办法也有了明确方向。但是在如何优化服务方面,还没有形成很好的思路和举措,服务的抓手和平台还不多、不实。《2017年价格工作要点》提出要“强化价格认定服务”,《价格认定规定》也明确价格认定是一项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涉纪、涉刑、涉行政价格认定是面向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间接为社会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的工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面向行政相对人,直接向社会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的工作。因此,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聚焦价格公共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大有文章可做,定能有大作为。
二是打造涉纪、涉刑、涉税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四个品牌。打造优质的价格认定公共服务品牌,就是要以权威、公正、优质、高效作为品牌内涵,提升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信任度。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全面从严治党若干要求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同,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强化大局意识,深入开展价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将价格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强化“五项支撑”。第一项支撑是,健全和完善价格认定法规体系,适时启动《价格认定规定》文件修订工作,争取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加强价格认定规则制定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价格认定法规文件体系。第二项支撑是,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推进价格认定机构转型定位,做好价格认定机构更名、转编、转制工作。研究、改进培训内容、师资配备,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价格认定人员素质水平。第三项支撑是,强化价格认定基础理论研究,按照细化落实《价格认定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夯实基础理论研究的构想,研究摸索自身基础理论、制度体系,填补价格认定理论空白,发挥理论研究的先行作用。第四项支撑是,加快建设和普及应用金价工程价格认定系统。按照金价工程总体方案设计,做好“国家宏观经济信息资源库”先导工程第二阶段价格认定系统的构建与运行工作,做好全国操作管理方法培训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第五项支撑是,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综合采用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服务民生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价格服务工作,以及服务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价格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讲好价格认定故事,向社会传递价格认定工作好声音、正能量。
三、稳中求进 务实创新 扎实做好2017年价格认定各项工作
2017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也是实施 “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包括价格认定工作在内的各项价格工作意义重大。按照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和全国价格工作会议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刚刚印发了《2017年价格认定工作要点》,对全国价格认定工作任务作出了部署安排,2017年价格认定工作主要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持续推进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工作。深化和巩固2016年法治建设年活动成果。通过梳理工作风险点,制定价格认定法律风险清单,按照价格认定规定、规范、规则要求,结合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增强价格认定人员依法认定意识、岗位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落实价格认定行为符合客观公正、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结论符合实体公正的严格要求。让“增强三个意识、符合三个公正”成为全系统同志熟于心、践于行的法治工作遵循。
规则制定和规则实施必须两手抓。2017年要重点贯彻落实《价格认定规定》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依据规则》、《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要求。同时,加强价格认定规则制定工作,进一步研究与《价格认定规定》相配套的工作制度、规则、指导意见,重点做好价格认定受理、实物查验、听取意见、内部审核与集体审议等规则的制定工作及《价格认定复核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发展提高价格认定各项工作。一是扎实做好涉纪、涉刑价格认定及复核工作。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严格司法的精神,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制度和程序,注重对价格认定依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准确、可靠,经得起法律、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二是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深入发展。根据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制定工作。强化大局意识,深入关系民生、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价格争议纠纷易发、频发、多发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将价格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保障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三是继续做好涉税等行政事项价格认定工作。深入开展实地调研、不断总结成熟经验,研究制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和《海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规则》,进一步推进全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规范化发展。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大局工作,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想全局、谋大事、做实事,认真做好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认定工作。四是为价格主管部门中心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工作要求,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协会商会收费为重点,深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按照2017年价格工作会议部署,积极承担价格主管部门安排的基础性、辅助性工作,服务好价格主管部门中心工作。
(三)着力推进价格认定机构及工作能力建设。主要有三项重点工作:第一项是,大力推进价格认定机构建设。深刻认识价格认定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从明确工作职责入手,对现有工作任务、工作职责进行优化调整。积极推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价格认定机构更名、价格认定机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将启动机构更名工作。第二项是,加强价格认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有重点地组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价格认定规则解读等专题性培训班。继续研究、制定新形势下价格认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第三项是,提升价格认定人员的研究能力。继续开展典型案例研讨,重视和抓好价格认定工作经验总结,加强价格认定理论、制度、方法研究,鼓励价格认定人员立足工作实践,形成研究成果,积极组织向《价格理论与实践》价格认定专栏投稿。编写、出版《价格认定工作手册》。做好2016年度课题研究项目验收和成果转化工作。
(四)努力夯实价格认定工作基础。一是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全国价格认定工作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整理、报送工作。二是重视宣传“窗口”作用,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讲求宣传实效。积极做好向提出机关、价格认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解释、纠正工作,使价格认定的行政工作性质和公共服务定位深入人心。三是继续组织、实施好“金价工程”价格认定业务系统开发、试运行以及应用培训工作,做好价格认定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工作。规范工作信息采集渠道、采集方式,协调推进价格认定资源共享机制。四是加强专家队伍建设,继续研究制定《价格认定专家工作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做好2017年价格认定各项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下四个观念:
一是政治大局观念。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比能力、比担当、比奉献、促转型的“三比一促”活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深化统筹融合业务党务队伍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四风”,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价格认定工作队伍。同时,把握好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仅要稳住大局,还要积极作为。绍史主任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方法论,根本点在于稳定大局、不断进取。特别是明年为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必须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社会和谐稳定,决不能有任何闪失。”
二是公共服务观念。优化价格公共服务就是在价格工作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放、管、服”成果最终通过优化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来检验,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所从事的涉纪、涉刑、涉行政以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都是实现价格公共服务职能的特色工作。因此,要牢固树立、切实增强公共服务理念,通过严格遵守工作时限、工作制度要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价格公共服务,把涉纪、涉刑、涉税价格认定以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打造成为叫得响、有影响的价格公共服务品牌。
三是风险责任观念。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去看,价格认定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工作,出彩难、出错易,价格认定机构肩负惩治和预防腐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裁定和解决价格纠纷的重任,价格认定工作中时刻隐藏着政治风险、廉政风险、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可能面临失职、渎职的责任。中央有关推进严格司法的精神,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价格认定结论是提出机关的定案证据、关键证据,如果质量出现问题,相关价格认定机构及人员将会面临终身责任追查、错案责任追究。因此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各位价格认定人员必须清醒认识到工作面临的风险责任,并时刻保持谨慎。
四是质量效果观念。质量是价格认定工作的生命线,是价格认定机构生存、发展的筑基石。从价格认定的工作关系、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去看,价格认定结论是提出机关办案依据,是公平公正定性量纪、定罪量刑、执法裁定的依据,价格认定工作必须保证质量,不容出现丝毫差错。工作质量意识必须内化于心,把工作质量提升到关乎事业生存、发展的角度,将工作质量摆在各项工作首要位置,切不可因为贪多求快忽视价格认定工作质量。提高工作质量更要外化于行,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把提高工作质量作为业务建设突出重点,强化价格认定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制度规则建设、队伍建设,促进价格认定工作发展提高,确保在根基稳固的基础上谋求价格认定事业新发展。
同志们,全国价格认定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但有利条件和重大机遇依然很多。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2017年价格认定工作要点》部署的各项任务,以更加优异的工作实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