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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认定资料获取使用有关问题的探讨

朱君

案情:20176月某办案机关侦破了一起犯罪嫌疑人顺手牵羊盗窃快递物品案,被盗物品为某品牌化妆品、保健品以及该产品的赠品(非卖品)。办案机关按照程序向当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了价格认定协助,要求认定该批产品在当地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提出机关提供了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标的明细表、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并同时提供了某品牌销售总部出具的《调取证据回函》(其说明了认定标的市场零售单价及总价值)等资料。从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判断,认定标的要素齐全,销售总部出具的价格清晰,应该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案件。价格认定人员遵循相关规定做出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严格审核相关资料

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价格认定协助时对照《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侧重审查了以下内容:一是重点审查认定标的经营销售是否合法。经核实,该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品牌官网表明公司所有产品的商标都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属于经核准的合法直销产品。但如果该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注册,则不属于合法经营产品,那么需进一步与提出机关沟通,重新界定协助事项。二是重点审查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关联性。从涉案当事人的笔录及相关资料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陈述的和某品牌销售总部出具的《调取证据回函》中表明的认定标的品牌、数量等信息相吻合,受害人陈述的价格与办案机关调取的价格证明完全一致。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手续齐全,并加盖了提出机关的公章,资料的获取渠道合法有效,初步认定资料所证明的事实是与价格认定事项有本质的内在联系。三是重点审查认定标在基准日的状况描述。价格认定人员对照《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七条和《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有关规定,逐一核对《价格认定协助书》中认定标的的相关技术参数(品牌、规格、数量、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类型、真伪情况、在基准日的状况)进行核实。经审核资料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故此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了《价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二、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后,针对该产品营销的特点,价格认定人员严格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运用市场法对其价格进行认定。提出机关要求认定机构对被盗认定标的的市场零售价格进行认定,而提出机关已提供了价格佐证资料:某品牌销售总部出具的《调取证据回函》表明,认定标的市场零售单价及总价值。但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能否直接引用?此价格有没有虚报的嫌疑?如果认定机构引用了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进行认定,那么认定机构就要对此价格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负责。为了客观公正的出具价格结论,价格认定人员严格依程序开展市场调查。因认定标的属于直销产品,须由总公司授权后才能销售,这对市场价格信息的获取有一定的难度,如何调查真实的市场零售价格?第一步,价格认定人员通过网络查找到某品牌销售总部的官网及电话,通过致电总部找到当地某品牌授权网点(整个市县两级也只有4);第二步,价格认定人员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则,选择合法的实体市场和网络市场,以消费者的身份开展了详细的市场调查。价格认定人员走访了市县两级4家销售网点,根据营销人员出示的宣传单以及展示柜上的标价来看,提出机关提供的认定标的标价情况属实。但标价是否就是实际市场零售价,价格认定人员存疑,其理由:一是提供价格信息的单位与受害当事人具有买卖利害关系,有高报价格的可能性,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价格资料在证明力上存在瑕疵。二是在市场经济情况下,讨价还价已成为常态,标价与实际成交价有差异,实际成交价一般在标价基础上有折扣,此商品销售究竟有无折扣,折扣比例为多少?这是认定人员必须弄清和确认的。经与各位营销人员详谈了解到,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量后,实际成交价格能在标价基础上优惠,优惠比例分别为化妆品5折、保健品7折,同时还送赠品。本案认定标的的数量已满足优惠条件,认定人员通过认定标的产品数量计算出实际成交价,与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相比高出了50%。由此可见,提出机关提供的市场零售标价虽是真实的,但却没有客观真实反映实际价格水平,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零售价格,认定机构是不能引用的。这样一起简单而又有隐形风险的案件,是因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具备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高的专业素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才有效地规避了风险和隐患。

案例分析的三点启示:

(一)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价格信息的责任主体是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工作中收集市场信息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价格认定依据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价格认定人员七种收集资料的合法渠道,这些渠道中价格认定人员既可以提请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协助,也可以向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并用,具体如何运用,则与认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及市场的判断水平密切相关,不管最终收集价格信息的方式如何选择,市场调查环节应以认定机构为主,承担价格信息收集客观公正与否的责任主体是价格认定机构及认定人员。

(二)准确判断价格水平。市场标价与实际成交价的区别与联系。实际成交价是指一笔商品(服务)交易过程中双方实际达成交易时,买者(同意)付出、卖者(同意)接受的最终实际销售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卖方构成了强制性规范,但在明码实价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卖方就提供某一商品(服务)标示价格相当于发出要约,供买方承诺。市场标价与实际成交价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有的是一致的,有的差距较大,哪些情形、时段、区域是一致的?这都取决于价格认定人员的政策水平与对市场的把握,但无论如何获取某一商品(服务)的实际成交价才是价格认定所需的真实价格信息,而用标价作为市场价格信息资料来引用往往埋下风险的伏笔。

(三)三性审查缺一不可。《价格认定规定》第十五条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真实、正确、可靠,也是为了保证价格认定结果正确、可靠。

(湖北省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