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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

刘 蓓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方法与技巧

摘要: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证据,随着办案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的不断深入,涉案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机率随之上升,发生异议和复核案件的数量日趋攀高,因此强化价格认定过程的各类把控也就尤为突显。一直以来,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量占比重,对佐证资料的收集与核查要求高,为此本文试着从涉刑价格认定的角度,结合不同实务个案,对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作些个人实践之浅显剖析。  

一、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定义

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涉嫌盗抢、毁财等案件中,因盗抢、毁坏等原因,造成标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或产权人失去了物权,即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或毁坏修复,无标的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抢、毁损等数额明显不合理,需要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二、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情形分类

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五条,涉案灭失物包括几种情形: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常出现的问题

(一)此物非彼物,辨清涉案标的是前提

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提供外包装盒显示为iphone X,通过包装盒显示序列号查询为iphone6;灭失品牌包,办案机关提供的原实物图片与价签款号不对应;灭失笔记本电脑,办案机关提供为该笔记本电脑的某个系列,而无具体型号配置。这里原本简单的单选题变成了复杂的多选题。

   (二)定性有依据,分析涉案标的是关键

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经调查确认的激活日期与提供购买凭证日期相差5个月之久;灭失电动车,办案机关提供嫌疑人笔录资料供述为车架,与被害人笔录资料陈述为含有电瓶的整车不一致;灭失摩托车,办案机关对车牌号、车架号无法确认核实,或有车架号,无检验年审具体内容。这里实物状况未能明确定性,存在依据不充分情况。

   (三)印证必全面,判定涉案标的是保证

比如,已修复车辆,办案机关提供涉案当事人笔录资料涉及的损失部位、范围与修复清单涉及的损失部位、范围不相符;灭失电动车,办案机关提供的票据购买时间或保修服务卡购买时间与被害人笔录资料陈述购买时间不吻合;灭失足金饰品,办案机关提供嫌疑人笔录资料供述克重或金器收购台账明细显示克重与被害人笔录资料陈述克重有出入。这里单纯主观臆断就成了全面印证有关事实的“克星”。

四、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和技巧

办案机关提供并确认的相关证据资料,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尤其是对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来讲,起着关键性和决定性作用,不同的证据资料往往得到不同的价格认定结论。

   做好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特别是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严谨细致地把控好“三性”审查,以判别是否能够作为价格认定的依据,是认定结论经得起法律和时间检验的可靠保证,也是作为公正审判合法证据的最有力支撑。所谓“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此,《价格认定规定》第十条,对认定依据的审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一,真实性就是要确保认定的依据是客观真实的;其二,合法性就是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其三,关联性就是要确定认定资料与认定结论之间有客观的必然联系。

鉴于前述工作实践常出现的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从细节行为入手,学会对办案机关提供资料的甄别能力,而非“拿来主义”。平时要勤学习,多积累,熟悉各类标的价格形成的不同影响因素,只有全面性、客观性、有针对性地认真详细调查、了解和分析,进而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的可能性。

(二)从法定要求入手,对实物状况的明确定性,必须要有法定形式予以证实。不同的实物状况得到的认定结论往往存在价格差异,甚至有着天壤之别。重视法定程序,也是价格认定风险防控的“必修课”。只有合乎法规的依据,才能具备足够的证明能力,也才能承担得起行政确认行为的最终责任。

(三)从杜绝差错入手,应当尊重客观实际,切不可按照主观需要,单凭猜想去代替客观。如果确实无法证实客观存在的状况,不能够比较全面的印证有关事实,可以得出无法认定的结论。有时候无法认定也是一个结论,体现的是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

    五、做好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定罪量刑所采信的最重要、最可靠的诉讼证据,这一特点决定了价格认定行为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认定结论的合法、公正、科学就显得很是必要,它对审判机关的刑事裁定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同时,作为价格认定一线工作者,尽责奉献,不忘初心,甘当公平正义的铺路石,甘为公平正义的孺子牛,在当前“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更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