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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协调机制 规避工作风险 保障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稳步发展 广东省价格认证中心
     

总结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多年实践经验并着眼未来发展,2007年,在省物价局的重视下,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成立了由省物价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打假办,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分歧争议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探讨,统一协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我们认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协调机制的建立是一项既必要又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为保障我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顺利健康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们的工作经验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是价格认证中心的主业、立身之本,是我们必须要做好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开展十多年来,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也走出了一条为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服务的“熟路”。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政府和社会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与此同时,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条“熟路”是否需要调整方向、角度,要如何走才能走得更稳健、更长远的问题逐渐摆在我们面前。

要解决问题首先必须找准问题。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机构稳定问题、法律保障问题、业务定位问题、工作风险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对我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影响也日益显著,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找准方法、抓住时机、循序渐进。我们现阶段正朝着以下方向努力:机构争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立法上力争在《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中规定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权限;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业务定位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建立协调机制主动规避客观上存在的工作风险。这些工作中,我省所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是我们的一个工作亮点,近五年来,我们在搞好部门协调促工作稳步发展上做了不少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遇到困难,妥善应对。多年以来,因为种种困难与问题的存在、积累,价格认证中心成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所涉及部门中的弱势群体。不少价格认证中心由于生存需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在一些问题上对委托方(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将就与退让,没能坚持原则,久而久之,当产生利益冲突或要追究责任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部门作为弱势群体,非常容易成为责任推卸的汇集点。

2003年下半年,我省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在一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件的价格鉴定工作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首次委托时,公安部门要求该价格认证中心按伪劣品的实际价值涉案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值,由于价格鉴定结论未达刑事立案数额标准,已拘留的30多个犯罪嫌疑人被释放了。烟草专卖部门对此不服并提出异议,在委托事项都相同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再次委托价格鉴定,并要求该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值,这一次,结论却远超刑事立案数额标准,但犯罪嫌疑人没能重新追回。经烟草部门反映情况后,省纪委督办了此案并提出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价格认证中心按委托方的要求对同一案件同一委托事项出具了两份价格迥异和会导致法律处理方式迥异的结论。如果价格鉴定办理程序不违法,经办个人没有贪污受贿,价格认证中心单位和个人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事件导致了不良社会效果,司法部门须对事件立案办理,最终还是把矛盾指向了价格认证中心这个弱势群体。在这一事件发生后,省物价局出面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才使事情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为了将来在同种情况下不再出现问题,省价格认证中心主动与省烟草专卖局沟通并取得共识后,2004年初,在省内印发了《关于打假案件中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格鉴定测算标准的意见》,统一规定了广东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格鉴定测算标准。实行至今,反映良好,全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格鉴定领域未见再出现问题。

(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经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件事件后,我们认识到,在严格规范价格鉴定工作程序和行为的同时,主动搞好工作协调、部门协调非常必要。因此,近年来我们主动开展协调工作。

目前,我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很不健全,至今国家仍未有一部法规性文件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及权利义务,对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计价标准也尚未有统一规定。同时,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和司法实践中,价格鉴定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理解不统一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使得在实际工作中,价格鉴定人员难以把握相关的政策与技术标准,价格鉴定工作存在并潜伏着巨大的风险。鉴于此,2004年下半年,我们主动与违法犯罪案件委托量占价格鉴定业务比例最大的公安部门联系,由省物价局与省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在此文中,进一步明确我省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程序、委托单位和价格鉴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的计价原则。从实际出发,解决了一些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上下联动,加强指导。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从1992年到现在,开展10多年来,遇到的疑难问题越来越多。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标的范围不断扩大,如知识产权、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等,由于相关领域的价格鉴定法律法规的滞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标的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等原因,价格鉴定时作价原则难以把握,常常导致无法准确出具价格鉴定结论,这同时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无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常见的物品因灭失、无法追回或物理状态不明确也可能导致无法准确出具价格鉴定结论。这对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价格鉴定单位的困扰尤为明显。同时,这也非常容易转变为部门间的利益冲突。2004年底,我省某基层公安局在向当地政法委汇报时就提到:“大量未能提供标的物实物的案件,由于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造成了负面影响”。这是因工作协调、部门协调工作没到位引发了部门利益冲突的一个实例。从办案部门的工作角度出发,当然希望价格鉴定部门是万能的,所有涉案标的都能作出价格鉴定结论。而作为价格鉴定部门,需要考虑价格鉴定的依据问题和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后的风险问题,所以对于委托事项不清、委托方无法确认标的实物状态等案件的委托也确实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面对这样的情况,省价格认证中心及时联合省公安厅,召集业务量大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几个地级市公安局和价格认证中心,召开了工作座谈会,探讨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委托方和鉴定方的责任再次作了明确,两个部门作了一次良好的沟通,基本消除了部门间存在的误会。最近,省物价局和省公安厅拟联合印发《关于协调做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指导基层公安和价格认证中心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协调做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目前,在省价格认证中心的指导下,部分市、区价格认证中心形成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在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协调和部门协调。2006年11月,东莞市物价局会同东莞市政法委等八个单位建立了东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针对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难点疑点,形成会议纪要后印发,以指导价格鉴定工作。联席会议的成果显著,当地各部门的反映良好,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提供了一个规避客观上存在风险的平台。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在具体工作中也充分运用了协调的手段,在遇到法律政策适用、分歧争议问题时,常常把区公、检、法部门和省、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邀请在一起座谈讨论,形成共识后指导具体工作。

(四)着眼未来,建立机制。近年来的工作让我们深刻体会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物价部门是主角,但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于这项工作是否能顺利、有效开展有着重要影响。我们的机构问题、立法问题这些根本的问题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如果不积极应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们系统的发展将面临更多的问题与困难,也将会形成恶性循环。与此同时,发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除了本部门的积极努力,还需要相关单位的认同,关键时候能投赞成票,这需要建立长期的沟通交流,让别人了解我们,与我们达成共识,才能有效地支持我们的工作。总结几年来所做的协调工作,着眼未来,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建立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协调工作作为常性工作来抓,这将有利于推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中各种问题的逐步解决。鉴于此,我省成立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调小组。

目前,我省价格鉴定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协调小组运作模式的主要情况如下:

1、协调小组组成:协调小组由省物价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打假办,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等有关单位组成,各单位派一名领导作为成员,并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根据省府办公厅来文意见,由省物价局一位领导任协调小组组长,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各一位领导任副组长。

2、协调小组主要职责:(1)研究价格鉴定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明确事项的政策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2)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价格鉴定相关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3)对全省价格鉴定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调研与检查;(4)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3、协调小组工作机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的有关议定事项和要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4、会议制度:实行年会和临时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所有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等实际情况通知所有成员单位或部分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办公室整理后提交协调小组会议讨论。协调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

二、我们的几点工作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广东省物价局是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调小组的牵头成立单位,具体工作由价格认证中心办理。我局开始酝酿成立协调小组是2006年下半年,局长在党组会议上正式提出,指导思想是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需要建立协调机制,物价部门不应成为矛盾焦点,排除不属本部门应承担的风险,关键的时候能有人为我们讲话。这项工作由分管局长直接抓具体工作落实和协调工作指导,为取得省政府的支持,局长还亲自向分管物价工作的副省长作了汇报。在局党组和相关领导的重视下,在价格认证中心同志们的积极努力下,这项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

(二)打好基础是前提。最初,考虑到成员单位涉及的主要是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我们希望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协调小组,但省委政法委经过综合考虑后提出不参与,由业务单位自主联合成立。最后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是由省物价局一家牵头,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方式成立协调小组。作为牵头单位,我们主动做了各方面的筹备工作,为协调小组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例如,在我局提出要成立协调小组后,我们召集有关单位开了座谈会,让各成员单位了解做这项工作的必要性,理解并与我们达成共识,支持这项工作。这次座谈会为做好下一步工作开展打下了基础。

(三)部门支持是保证。在筹建工作中,我们发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但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了解的部门不多。因此,搞好沟通协调取得各部门的支持就尤为重要,这也是在协调小组筹建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要取得成员单位的支持,这是成立协调小组最基本的条件。我们价格鉴定部门希望通过成立协调小组解决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问题,有效规避工作中客观上能规避的风险,所以成立协调小组工作的积极主动性高,但其他相关单位因工作角度不同,看法会有所不同,所以首先必须取得公、检、法等主要成员单位的支持。在这些部门当中,公安部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最多,需要相关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也较多,所以公安部门最支持成立协调小组。有些单位因为不属政府部门、有些单位因为自己不是业务单位、还有些单位因为涉及的价格鉴定业务极少,初次座谈会曾经有过不参加的意见,但由于我们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了切合实际的说明和解释,这些单位最终都认为有必要成立协调小组,本单位也应该参加。另一方面,还要取得省委省政府有关单位支持。在我们把《关于成立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调小组的报告》上报省政府批后,省政府办公厅向省委政法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征求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都不太了解,我们主动作了必要的说明解释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认为省检察院、省法院和海关广东分署不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由省政府明确其纳入协调小组成员欠妥,我们把省检察院、省法院需要作为成员单位纳入协调小组的客观原因向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并取得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为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尽可能规避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风险,我们在建立和完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调机制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对加强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这项工作的开展仍存在地区的局限性和执行力的局限性,归根到底,只有自上而下搞好立法工作,由国家价格认证中心带头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机构问题、规范计价标准,整个认证系统才能有大发展,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另外,我们也要虚心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探讨和研究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方式方法,扎扎实实推进广东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