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整体情况
广西价格事务所自1991年成立,2002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7年4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正处级事业单位。中心现有人员13人,领导班子成员3人,下设价格认证一科、二科。13人中获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7人、注册价格鉴证师8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人、土地估价师4人、注册资产评估师6人等多种执业资格。自机构成立以来开展价格评估、认证、鉴定项目超过4500个,涉及标的价值超过300亿元。另外,协调、指导全自治区各市县约100个价格鉴证机构累计完成价格评估、认证、鉴定项目超过30万件,涉及标的价值超过200亿元。
二、近几年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的概况
(一)开展大量的调研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我们通过法院判决的一些相关案例及国内外应税物计价工作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认为,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将会迫切需要物价部门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因此,我中心于2005年初成立了“应税物价格鉴证改革研究”课题组,全面展开应税物价格鉴证的调研工作。中心用一年多的时间主动十多次与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稽查分局、法规处领导及业务骨干就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可行性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中心还派出工作组深入部分市县召开工作座谈会,市县物价、税务、财政领导、业务骨干人员参加了座谈会。通过座谈会交流和实地考察,掌握了大量有利于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与税务部门的同志初步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既有法律、法规依据,发展潜力巨大,又具备可操作性。一句话,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自治区物价局、税务局领导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
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听了认证中心的专题汇报后,对于开展应税物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大力支持,亲自出面,与地税局领导就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致看法后明确指示:认证中心就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需作进一步研究。一是了解发达国家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的通常做法;二是把握好价格和税务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三是借鉴发达国家文明成果,结合中国实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应税物价格鉴证制度。认证中心根据物价局局长指示,与税务局征管处、稽查分局等领导及业务骨干就启动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的所有细节作进一步研究探讨,召开专题研讨会,反复研讨,终于于2006年8月就主要的管理实施办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出台地方性应税物价格鉴证规范性文件
(一)2006年8月10日自治区物价局、地税局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桂价认[2006]229号)文件,为我区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该文件总共三十一条,其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税物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下同)依法计征的应税物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服务;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应税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部门,价格鉴证机构是委托方执法活动中应税物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应税物价格鉴证业务。”等规定在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制度上具有创新性质。
(三)为了推动此项工作开展,自治区层面采取多项举措。一是2006年10月在北海举行了为期三天有200多人参加的应税物价格鉴证培训班,培训班分别邀请了国家发改委认证中心陈峻主任、综合部杨向群主任、自治区物价局韦艳兰局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黄德成等专家领导进行授课,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就《广西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二是我中心与地税局税务征管处领导及业务骨干深入钦州市、灵山县等地就此项工作开展进行专题调研;三是2007年我中心深入八个市县召开工作座谈会,市县物价、税务领导、业务骨干人员及部分市县的政府、财政等领导参加了座谈会。
四、部分市、县已迈开步伐进行积极的尝试,取得良好成效
——环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在积极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中摸索出一条新的路子。他们在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中清楚地认识到,多年来应税房地产价格评估一直由房管、土管部门负责,每年的评估费收入很大,已与税务部门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要将此项业务转移到物价部门来,确实有难度。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业务会议多次研究,制定了开展房地产价格鉴证工作措施。经过一段时间努力,终于取得实效。县物价局与税务部门达成共识后即就具体工作运行反复研究,于2007年8月15日共同出台了《关于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价[2007]23号)的文件,这个文件的出台,对环江县所有的应税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正式转移到物价部门和如何确保应税物价格评估准确及时也作出相应规定。经过两个月运作,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人员对此项工作的运作方式有了全面了解,经再次与城建房管部门协商,决定由房管部门协作、县价格认证中心独立进行。仅仅两个月时间,共完成应税房地产价格鉴证委托项目24个。
——桂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开展契税价格认证工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契税大幅增加作出贡献。桂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在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中,千方百计积极争取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市物价局领导与中心领导一起就如何开展契税价格认证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并由局长亲自带队到市财政局登门拜访,进行协调和沟通。经过多方努力,得到了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双方达成共识,由市价格认证中心长期派两名评估人员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财政局设立的契税征收窗口,与契税征收小组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工作,至今开展契税价格认证工作已有两年多了。该市自从价格认证中心开展契税价格鉴证业务后,这两年来征收入库契税大幅增加,2006年为767.98万元,2007年为922.8万元。
——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物价局、税务局、公安局联合出台的文件开展了应税物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证工作。此项工作既维护了旧机车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又防止了国家税收的不应有流失。2003~2007年,该中心共办理了3470辆旧机动车交易应税价格鉴证,认证金额达7600万元。
——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开展晒黄烟叶应税物价格认证工作,认证价值1338.42万元,帮助地方税务部门顺利收到二百多万元税款。
——还有宜州市、临桂县也开展了部分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
五、通过实践明确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从价税占我国税收总量约为95%。2004年,据统计,有12个税种税额主要是通过从价税收方式征收的,具体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关税、印花税12种。以上统计数据表明,从价税占税收总额约95%是我国税收征收的主要形式。我们知道,在从价税管理体系下,确定税的金额取决于价格或税率。目前,税率是法定的。这样税收额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应税物的价格高低。应税物价格高,国家财政收入就会增多;应税物价格低,国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就是说,应税物的计税价格的确定就直接决定财政收入的高低进而决定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二)从价的商品和有偿服务价格90%以上均属市场调节价。从价格管理的角度来说,应税物的价格当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收费价格是由市场形成机制,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政府不进行直接干预,由经营者自己确定价格,总体上说纳税机关和纳税人是按照价格法、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税的。但由于通过从价税方式征收税额的价格是市场形成的,对计税价格经营者就有诸多选择。一些经营者制定价格不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的价格歧视、虚假定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价格暴利、卡特尔协议价格、“君子协议”价格、价格领袖制等不当价格行为较多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自主定价权随意确定计税价格来达到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的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
(三)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量大面广需求强劲。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到部分市县进行专题调研认识到: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量大面广需求强劲,多数基层税务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1.绝大多数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计税价格是虚的,有的是市场价格的50%,有的甚至低于市场的50%;2.关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计税价格也是虚的,多数是大大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水平;3.帐证不全、帐证不实和不建帐的纳税人确定计税价格偏低情况经常发生;4.另外,对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纳税担保物税务机关确定其价格时也经常遇到困难。总之,税务、财政及政府领导强烈要求物价部门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从价税计税的价格行为,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税款应收尽收的目标实现作贡献。
(四)2008年1月18日,广西全区价格认证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全区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和部分市县物价局分管领导共121人参加了会议。自治区物价局领导参加了会议并作讲话。会上提出2008年的工作之一是重点推进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与会代表就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和讨论学习,环江、桂平、钦州等三个价格认证中心就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作经验交流发言。
六、促进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良性发展
目前,我区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从无到有,打破零记录,取得了进展。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应税物价格鉴证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度,不断扩大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面,进一步完善工作中的不足之处,逐步建立应税物价格鉴证长效制度的形成和有效执行。另外,加快价格鉴证机构转为行政机构性质进程的步伐,理顺开展应税物价格鉴证及各项工作乃至机构发展的道路。
到2007年年底止,广西区94个价格认证中心当中,有21个已获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26个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2个财政差额拨款,还有45个机构经费来源是自收自支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履行价格争议协调、处理、仲裁及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事业单位,并承担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和行政许可“双认定”等行政性职能。目前,这种状况难以适应当前价格认证机构所要面对的工作任务和新形势的要求。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的应税物价格鉴证人员都是公务员,参照国外的先进的做法以及国内价格鉴证机构分“五步走”发展的趋势所看,价格鉴证机构转变为行政机构性质的“价格认定局”、人员转为政府公务员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全面凸显价格认证工作的行政裁定性质。
我们将以这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作为一个重要契机,认清机构发展方向,明确定位,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一如既往做好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力争在今年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为应税物价格鉴证工作和机构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