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涉案价格鉴定工作在省物价局的领导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的支持下,按照准确定位、明确性质、抓住机遇、依靠法规、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的思路,采取系统联动的方式,排除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取得了进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定位,明确性质,确立价格认证工作的的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
涉案价格鉴证工作的性质和定位问题,曾长期困扰物价部门和价格认证工作,各种不同的见识和说法、五花八门的机构设置和经费来源形式、混乱的业务分工和明显的地域差异,影响了涉案价格鉴证机构的规范统一,也制约了价格鉴证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为了规范工作,2000年10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文件,明确了价格鉴证工作的定位、机构性质、经费来源、业务职责、资质管理等重大问题。我们在认真学习和领会国清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认识到涉案价格鉴证具有明显的行政裁定性,关系到司法公正,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同时也认识到,国清3号文件精神的落实仅靠物价部门一家难以实现。为此,省物价局在充分宣传沟通的基础上,与省清整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等七个部门联合转发了国清3号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价格鉴证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经费来源、资质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着重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问题:一是全省各级物价部门都要成立财政全额拨款的价格认证中心;二是经人事编制部批准的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唯一合法机构;三是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业务经费分两个渠道解决:刑事案件鉴定费用,由上级财政根据业务量大小,拟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其他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社会中介机构的涉案物品评估业务;五是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司法鉴定委托的管理,杜绝司法鉴定委托的随意性,不按规定进行委托的由政府纠风部门进行查处。省级七个部门联合文件的下发,从政策层面上为全省涉案价格鉴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了基础。从实际效果看,较好解决了全省价格鉴证机构建设问题,省价格认证中心于2002年率先实现了参照公务员管理,全省119个市、县(区)相继成立了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人员得以充实,经费财政保障相继实现,初步奠定了涉案价格鉴定工作基础。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的明确,确立了涉案价格鉴定工作的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
二、抓住机遇,扭住法规,争取和促成《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出台实施,使涉案价格鉴定工作取得法律保障,为规范和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国清3号文件的联合转发,虽然从政策层面较好地解决了全省价格鉴证机构建设问题,但在解决价格鉴证工作定位,业务职责,资质管理等问题上仍显得层次和力度不够,面对司法管理体制制约和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改革的冲击,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将国清3号文件规定的精神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省物价局积极向省政府提出出台《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称《条例》)的立法建议,得到省政府、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从2003年该《条例》列入省政府九五立法计划和《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到2005年5月《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省人大5月30日19次常委会议一审通过,最终在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高票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其间经过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也得到了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省物价局主要领导亲自出面,积极与有关部门领导沟通协调,解决关键问题,局分管领导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每个环节作深入细致的工作,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领导在关键时刻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全国各兄弟省市的立法成果和经验,都为《条例》的出台施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正确理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了国清3号文件精神,突出体现了在涉案价格鉴定这一特殊领域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及反对社会中介机构面向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运作谋取发展和获利空间的立法指向,使国务院赋予物价部门价格鉴定及其监管职能进一步法定化。显著特点是: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范程序、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明确赋予物价部门五项重要职责:一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对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价格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二是承担对所有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的职责。凡在省行政区域内,办案机构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都应当委托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三是司法援助的责任。价格鉴证机构对实行司法援助的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减收、缓收或者免收鉴定费用。四是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不收费,其他案件价格鉴定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五是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同时为保证上述法定职责的顺利履行,《条例》还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的工作经费。
《条例》确立了物价部门及其价格鉴证机构在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范围、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的明确和法定化,为规范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纠正混乱局面打下了基础,使我省的涉案价格鉴证工作从此步入法制轨道,涉案价格鉴定工作予法有据。物价部门的车损路损价格鉴定作为行政执法案件也顺理成章,有了法律的保障。得以巩固和发展。
《条例》的颁布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评价,在各级人大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条例》对各级物价部门在解决机构设置,经费设备及人员配备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119个价格鉴证机构中,108个为事业单位,11个为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114个,占总数的95.8%,差额拨款的2个,自收自支的3个;116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有三分之一多的县区价格认证中心为副科级建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认证中心已有34家。
三、知难而进,契而不舍,系统联动,稳步推进
《条例》在涉案价格鉴定特殊领域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及反对社会中介机构面向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运作谋取发展和获利空间的鲜明立法指向,难免触及一些敏感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具体执行实施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符合《条例》规定资质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只承办了不收取鉴定费用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大多数行政执法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的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基本上仍由不符合《条例》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条例》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焦点是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症结在于省高院对《条例》的理解有异议。
面对这些困难和阻力,我们没有退缩,而是知难而进,积极开展进一步的沟通协调工作。在省物价局领导的支持下,针对法院系统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没有委托法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状况,省物价局积极向省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促成省人大法工委召开了有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和省物价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贯彻《条例》协调会,在基本取得一致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九条适用范围的答复》(陕人工发[2006]35号),明确“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鉴定,不得交由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价格鉴定。”并将该答复发送到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及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按说至此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委托问题应当已经解决,但是,由于省高院并没有彻底解决认识问题,仍然坚持己见,认为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不宜垄断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工作,借口机构资质问题和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仍将价格鉴证机构排除在工程造价、土地评估等类型案件价格鉴定范围之外,问题依然存在,局面并未真正改观而似乎更陷入了僵局。在这种情况下,退缩就意味着前功尽弃。我们听取建议,接受指点,通过系统联动,积极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取得西安、延安、安康等地十多名省人大代表的理解支持,他们在2007年1月召开的省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分别联名提出三份批评建议,反映了省高院及有的地方法院没有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仍然将民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问题。省物价局也随后以陕价字[2007]28号文向省人大作了相应的汇报。省人大主要领导十分重视所反映的问题,批示人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在财经委、内司委协调基础上,由主管内务司法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了有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高院和省物价局领导同志参加的贯彻《条例》协调会。会后,省高院发文撤销了对省人大代表批评意见的不妥答复,并就《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并报常委会第165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2008年1月7日以陕人法工[2008]01号文就省高院的请示作出明确答复:1、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条例》规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法负责《条例》第九条所列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其依法定职权从事工程造价、土地评估等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不要求该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2、根据《条例》规定,价格鉴证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社会中介组织不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资质。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交由法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鉴定。3、省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将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依法交由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不得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社会中介经营活动。要求省高院根据《条例》规定和此答复,结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工作的实际,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条例》在我省法院系统得到贯彻执行。至此,《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在政策规定层面上的障碍基本排除。
事实说明,只要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和契而不舍的精神,有知难而进的勇气,扎实认真的工作,就没有经过努力克服不了的困难和阻力。
四、强内功、夯基础,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积极应对新的挑战
在政策规定障碍排除后,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做好准备,积极应对法院可能突然增多的复杂疑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省物价局立即以“关于贯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执行〈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陕价认发[2008]4号)”文转发了此答复,且专门就此问题在春节前召开了有10个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主管领导和认证中心主任参加的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由各市物价局主管领导代表物价局汇报当地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针对现实情况,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和《答复》精神,从履行法律授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顺利进行的高度认识价格鉴定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心,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根据《条例》和《答复》规定,从能否保证履行职责角度查找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加以改进和完善;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确保《条例》和《答复》在本地区顺利实施。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整合力量,优化人员结构,配备必要设备,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重视专门人才的发现和培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力量,抓紧建立和完善门类齐全的专家库。要从规范化认证中心建设、信息报送、工作通报、案卷评查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和系统指导工作。通过以上举措,推动全省涉案价格鉴定工作依法健康开展,努力履行好法定职责,积极应对新的挑战,为司法公正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